(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住院药费的月度平均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均不得超过5%,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以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适当扣除。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7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的符合《新农合药品目录》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但属于《国家基本药物》范围的中药只执行基本药物补偿比例。 (四)在县血防站住院治疗血吸虫病,比照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执行。尿毒症在县内医疗机构透析补偿比例按综合比80%执行(含国家基本药物增加因素)。五保户补偿按综合比90%执行(含国家基本药物增加因素),其余10%由乡镇解决。 (五)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如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纳入当次住院予以补偿。 (六)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 (六)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七)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相应提高到35%(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按皖残联〔2009〕4号规定执行,即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200元,每具小腿假肢600元;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最高补助额为1800元。持证下肢残疾人假肢装配和7周岁以下听障儿童助听器验配实行定点管理,非定点装配机构装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不予补助。 (八)动物咬伤且找不到责任方,门诊注射抗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者给予300元定额补偿。注射机构(乡镇级以上)窗口垫付补偿金,申请复审需提供被咬伤患者的注射费用发票原件及不能找到责任方证明、身份证、结算单等材料。 (九)肺结核实行年定额补偿200元,由县疾控中心统一垫付管理。 |